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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陳志豪 - 公告宣導 | 2020-11-18 | 點閱數: 556

 

個資法新法修正要點

增訂告知義務:

–直接蒐集及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 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
  • 當事人拒絕行銷之權利

–資料違法外洩之通知義務

  • 民事賠償:新台幣二千萬元→ 二億元
  • 刑事處罰:新台幣伍萬元→ 一百萬

徒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與學校有關之特定目的表列如下: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教育或訓練行政公共關係,等等…..

 

相關事項要點整理:

  1. 學生獎懲資料符合學校辦理教育行政之目的,公布不違反個資法。(不需將榮譽榜變成○○榜)。

 

  1. 各處室應將所保管的個資整理列表(含保管人及使用特定目的)並將資料匯整給資訊組長公告於本校網站上,以盡告知之義務,不需保管之個資則請務必刪除。(每學期資訊組會請各處室清點個資並提報相關資料)

 

  1. 每位教職員工均應檢視自己放在網路(包含網路磁碟如 IT01 或 2000SERVER)上與學校有關業務的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規範,若有請立即自行刪除,若無法自行刪除者,應通知學校資訊單位協助處理。(例如,班級網頁中是否有學生的姓名、生日、照片(特別是照片旁有標註可供辨識學生身份的資料)等之資訊揭露,活動相片請不要提供包含姓名之資料(例如獎狀+相片)之資料。

2000SERVER--暫存資料夾 內請不要存放有個資疑慮之資料,若有共用需求請用完『立即』自行刪除。

自本年度開始, 2000SERVER 暫存資料夾之資料每學期寒暑假會『全部』清除)。預另外

預計在 3 月底前會先清除 100 年 7 月 31 日以前之資料,若有個人重要資料請自行備份。

 

  1. 教師密碼請不要使用懶人密碼(例如:123456 、 1111 、學校電話等等),以免太容易被猜中而導至後續的法律責任。

 

  1. 學校辦理研習課程等活動之簽到單,須妥善保管並定期或不需要時予以銷毀。

 

  1. 學校網站上若出現學生班級、座號、全名、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聯絡方式、輔導紀錄、申請補助進度等資訊,須進一步檢視公開之必要性,或進行必要處理後再公開。(請小心處理這方面的公告並儘量避免出現)。

 

  1. 若需索取學生個資需由業務承辦人判別是否合乎該師之職權,方可給予個資;可透過建立調閱紀錄表並由權責主管簽核等方式進行管控與追蹤。(例如報名比賽資料等),註冊組已設計相關申請表,請有需求者填寫相關申請表申請(例如:報名比賽,健康中心,課後照顧,午餐出納,學雜費等等)

 

  1. 歷屆的畢業紀念冊不可開放讀取,必要時可上鎖保存,並建立限制可接觸畢業紀念冊人員之規定。(絕對不可以放在圖書室)。

 

  1. 保留重要或敏感個資之處所需有門禁等實體安全控管機制;存放個人資料的電腦也需安全控管機制,例如密碼。

 

  1. 包含個人資料的電腦在報廢前,需將硬碟資料進行完全移除(不只是清空電腦資源回收筒),學校電腦請務必透過資訊組報廢,個人電腦請請務必注意資料是否清除乾淨。

 

  1. 因教學、行政而辦的活動,可透過電子信件寄發給所有學生,不違反個資法。

 

  1. 向尚未成年之學生取用個資,需取得當事人或監護人同意方可行之。

(請修改學生基本資料表增加同意欄位,若有其他調查表亦請新增同意欄位)

 

  1. 學生成績亦為個資的一部份,請不要將全班學生成績公告在教室公佈欄或列印給學生,

亦不可在教室公開唸出學生成績。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You have to beli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人必須相信自己,這是成功的秘訣。

卓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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