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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5-01-28 | 點閱數: 55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請參閱附件檔)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工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
差。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倫理規範暨校園誠信管理手冊,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ife is either a daring adventure,or nothing.

生命不是勇於冒險,就是荒廢生命。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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