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1155946 號
速別:最速件
說明:因應登革熱疫情之請假及課務相關規定摘要:
一、登革熱確診:發病後 5 天避免到校,請病假(計入考核)或自己的假(例如補休或休假):
(一)病假(計入考核):檢具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如有課務者,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二、登革熱居家噴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居家噴藥
(一)公假:依噴藥單位開立的請假證明核實給,如有課務者,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三、學生若經衛生單位通報為確診者,建議發病後 5 天在家休養,並核予彈性病假並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四、檢附原函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