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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 103 年 12 月 15 日府人考字第 103116596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遴薦作業,相關條件如下:
(一)遴薦資格: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及不具該要點第四點之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寧缺勿濫、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遴薦方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 1 份。
說明:
一、依據本市議會 103 年 12 月 10 日南議秘書字第 1030008056 號函辦理。
二、本市議會業於本(102)年 11 月 30 日校外服務學習機構審查會議通過,納入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
三、檢送議會辦理服務學習報名簡章(104 年寒假梯次),相關訊息簡述如下:
(一)永華梯次:
1.時間: 104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 月 3 日止(不含例假日)。
2.地點:臺南市議會第一議事廳(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2 號)。
(二)新營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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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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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is either a daring adventure,or nothing.
生命不是勇於冒險,就是荒廢生命。
生命不是勇於冒險,就是荒廢生命。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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