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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權益事項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 

區             分 項            目                給付標                          準             

 說明

                                        

法源依據及相關網址

公保 殘廢給付 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教人員保險法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7&Page=4283&Index=3

  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依法定月數給與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同上
  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或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加保未滿二十年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同上
  眷屬喪葬津貼

一、父母、配偶:三個月

二、子女:

(1)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同上
生活津貼 結婚補助費 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12

  生育補助費 兩個月生育給(新增「生育給付」,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給與兩個月生育給付。)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1. 立法院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案增列生育給付項目所做附帶決議及行政院召開財政健全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一)    立法院附帶決議:有關適用公保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
  2.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32條規定,生育給付對象不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及依上開各該保險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181日早產者亦不得申請生育給付,爰上開未納入各該保險給付對象者,均納為生育補助之支給對象。又為期與公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條件衡平一致,支給條件增訂「早產」,並刪除「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之規定。

 

  喪葬補助費

一、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亡:三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12

  子女教育補助費 依學年度補助標準辦理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12

 

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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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死亡
 
殮葬補助費 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採行入棺土葬者,仍維持現行五個月。(最低以不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相當委任一級)之五個月薪俸額計算發給)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641&Index=3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429
 

  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 :一次撫卹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

1、一次撫卹金

2、年撫卹金

二、因公死亡:依法定原因加發撫卹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641&Index=3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429

退休 退休給付

一、退休金

二、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三、退休慰問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37

公務人員退休試算

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80000/ADA1080000_frm.asp

公務人員退休問答集(102.02.18)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048&Page=3934&Index=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

 

服務獎章
 
服務獎章
獎勵金

一、特等

(40年)

14400元

二、壹等
(30年)

10800元

三、  貳等
(20年)

7200元

四、參等
(10年)  

3600元

自退休(職)、撫卹、資遣核定後依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 獎章條例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公教貸款 「築巢優利貸」

104年至105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經公開徵選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貸款對象: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屬編制內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4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40%)

築巢優利貸函1

築巢優利貸函2

築巢優利貸QA

 

公務人員因公傷假及慰問金申請

因公傷假申請要件

慰問金申請要件

教育人員為比照適用對象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慰問金發給辦法

慰問金申請表連結

公教人員福利事項 「友善家庭-公
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

1.消費性貸款

2.築巢優利貸

3.閤家安康團體意外保險

4.全國公教員旅行平安險

 

相關資料ppt

1.消費性貸款

2.築巢優利貸

3.閤家安康團體意外保險

4.全國公教員旅行平安險

         
         
         
         
         
         
         
         
         

 

※教師敘薪※

 

一、正式教師敘薪: (領有合格教師證者)

()博士學位修畢教育學分,330元起敘,本薪上限550元,年功薪上限680元。

()碩士學位修畢教育學分,245元起敘,本薪上限525元,年功薪上限650元。

()師資培育法施行後,自師範院校畢業或一般大學修畢教育學分,190元起敘;師資培育法施行前,自師範院校畢業或一般大學教育系畢業者,180元起敘。大學以下畢業者,本薪上限均為450元,年功薪上限均為625元。

()正式教師得採計相當之職前年資辦理薪級提敘。(含3個月以上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年資,不論職缺性質,但曾經折抵實習者,不予採計)

二、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依規定一律以學歷支薪,職前任教年資自96學年度起不再提敘;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學術研究費則按八成支給。

三、教師提改敘:

()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之提敘:

1.在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提敘,年功薪上限仍維持625元。

2.以現支薪級為基礎,直接提敘4級,以本薪500元為上限。

()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

1.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碩士本薪525元、年功薪650元;博士本薪550元、年功薪680元)

2.「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於931222修正公布後,除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畢業改敘時得不扣除經歷與學歷重疊之年資外,其他取得高學歷改敘者,一律必須扣除經歷與學歷重疊之年資,包括暑期班、夜間班等以公餘時間進修取得之學位。

備註:【以取得之新學歷起敘(如碩士自245起敘)】【過去參加學年度考核列42款以上有案之正式教師年資(未滿1學年度之畸零年資或另予考核年資不計)】 【曾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如代理教師年資)】 【進修年資(以學年度計算,進修期間如超過次學年度之8月者,該學年度亦須扣除)】

3.改敘影響提醒:除參加暑期班進修並於取得證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至當年91日生效外,其餘以公假或公餘時間進修者,於取得學位後,即可檢證立即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故是類於7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之教師,即得以新核定薪級參加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考核結果如獲晉薪者,可自81起再晉敘薪級1級;至於8月以後始取得學位者,因係以成績考核後之薪級為基礎辦理改敘,原考核結果之晉薪即被抵銷,將造成比前述7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者,產生少提敘1級之情形。至於留職停薪進修者,依規定必須配合學期復職(8121),故只能於復職後申請改敘,亦有相同之影響。又留職停薪進修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參加考核,該項年資於未來退休、申請服務獎章、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及介聘調任等時,均不予採認。

 

※成績考核※

一、各款之要件必須全部符合。學年度內在職達12個月者(以月為單位),參加成績考核;在職滿6個月以上未達12個月者,另予考核;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核。

四條

一款

晉薪1級、

獎金1個月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四條

二款

晉薪1級、

獎金半個月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四條

三款

留支原薪、

無獎金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二、成績考核對年終工作獎金之影響:(摘錄人事行政局9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3日者,發給2/3數額。

()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4日者,發給1/3數額。

()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3次或記1大過或成績考核(含另予考核)經考列原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以外之其他各目而留支原薪者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3/4數額。

()94學年度請延長病假未達11個月仍列原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第3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包括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編制內教師年資、已立案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及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不論代理缺之性質為何),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連續未中斷者,均得併計(私校及代理教師年資得以「月」為單位認定是否銜接)。留職停薪、辭職進修者,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4條3款者,得扣除該等年資後視為連續,惟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仍可併計。

屆滿10年者,慰問金 4,000

屆滿20年者,慰問金 6,000

屆滿30年者,慰問金 8,000

屆滿40年者,慰問金10,000

屆滿45年者,慰問金12,000 

 

 

訓練進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額,每學年度核定新增名額,不得超過校長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5

二、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則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三、欲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須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四、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核予公假8小時,但每次以半日或全日為準,且課務仍須自理,進修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五、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以公假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公假相同時間。

六、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公餘時間進修者:

一、欲以公餘時間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須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二、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三、進修費用由縣府及服務學校補助,額度以各項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總額二分之一為限,且每學期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

留職停薪進修者:

  • 欲以留職停薪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須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 進修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年。如須延長,應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徵得服務學校同意,報經縣府核准。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相同時間。

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縣府核准再

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留職停薪

一、申請事由:

()育嬰:子女三足歲以下,不限次數,但必須於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進修:必須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以留職停薪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進修期間得申請變更進修方式,但更改一次後即不得再次申請變更,須配合學期辦理。

()侍親:申請原因包括「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可申請」,並須有佐證文件,須配合學期辦理。

()服兵役:以義務役者為限。

二、除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學校依法不得拒絕外,餘均必須取得學校同意。各類留職停薪之期限,原則上均為2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但教師國外進修者,如因取得學位需要時,可再延長一年。

三、權益影響: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得參加考核及晉薪,但不發給獎金。其餘原因留職停薪者,如當學年度任職未達6個月者,不予考核;達6個月以上未滿12個月,另予考核。

()除服兵役者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依親、侍親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外,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但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留職停薪期間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除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繼續參加健保外,餘均應辦理健保退保,自覓他處投保。

()進修留職停薪者,在改敘時將產生之影響,請詳閱本文件【教師敘薪部分】。

 

優惠存款

一、由存款銀行按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月提存最高限額為一萬元。

二、可洽出納組辦理,本校辦理優存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

 

輔購住宅貸款、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輔購住宅貸款:93年以前獲貸者,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75%94年度獲貸者,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365%。最高均以3.5%為限,惟政府目前已暫停辦理本項貸款,改以「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代替之。

二、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一)2006年由臺灣銀行承貸,年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0.265%機動調整。2007~2008年由合作金庫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合社、竹南信用合作社、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等聯貸團隊承貸,年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0.365%機動計息。

(二)意者請自行洽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政府對本貸款不貼補任何利息或補助;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契約及法令規定解決,政府亦不涉入處理。

 

※退休事項※

85年2月以後曾任以下年資,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退休年資:(下列年資如係於85年2月1日以前者,不必補繳即可併計退休年資,證件務必妥善保存)

一、職前服兵役年資,或任教師後之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另曾折抵役期之大專集訓及高中以上軍訓課程年資亦可。

二、曾任懸缺代理教師,或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後擔任兵缺代理教師之年資,但是類年資如已折抵教育實習者,不得併計退休年資,故不得申請補繳。

三、其他年資請另詳閱「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急難貸款※

一、申貸款原因包括:「傷病住院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疾病醫護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者)、「喪葬貸款」(包括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重大災害貸款」(指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者)等四項,且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證申請。

二、每項原因最高申貸新臺幣50萬元;按年息三厘計算,分5年(60期),平均償還本息(按月於薪餉內扣繳)。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但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三、調職者,由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時一次繳清餘款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The birds wishes it were a cloud ; the clouds wishes it were a bird.

鳥兒希望成為一朵白雲,白雲卻希望成為一隻飛鳥。

泰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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