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權益簡表
區 分 | 項 目 | 給付標 準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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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及相關網址 |
公保 | 殘廢給付 | 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公教人員保險法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7&Page=4283&Index=3 |
養老給付 | 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依法定月數給與 |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同上 | |
死亡給付 | 因公死亡或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加保未滿二十年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同上 | |
眷屬喪葬津貼 |
一、父母、配偶:三個月 二、子女: (1)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同上 | |
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費 | 二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生育補助費 | 兩個月生育給付(新增「生育給付」,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給與兩個月生育給付。)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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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費 |
一、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亡:三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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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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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費 | 依學年度補助標準辦理 |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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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 | 在職死亡 |
殮葬補助費 | 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採行入棺土葬者,仍維持現行五個月。(最低以不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相當委任一級)之五個月薪俸額計算發給) |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641&Index=3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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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 |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 :一次撫卹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 1、一次撫卹金 2、年撫卹金 二、因公死亡:依法定原因加發撫卹金 |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641&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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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退休給付 |
一、退休金 二、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三、退休慰問金 |
公務人員退休法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37 公務人員退休試算 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80000/ADA1080000_frm.asp 公務人員退休問答集(102.02.18)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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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 |
服務獎章 獎勵金 |
一、特等 (40年) 14400元 二、壹等 10800元 三、 貳等 7200元 四、參等 3600元 |
自退休(職)、撫卹、資遣核定後依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 | 獎章條例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
公教貸款 | 「築巢優利貸」 |
104年至105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經公開徵選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
貸款對象: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屬編制內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4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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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假及慰問金申請 |
因公傷假申請要件 慰問金申請要件 |
教育人員為比照適用對象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慰問金發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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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福利事項 | 「友善家庭-公 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 |
1.消費性貸款 2.築巢優利貸 3.閤家安康團體意外保險 4.全國公教員旅行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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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ppt | |
※教師敘薪※
一、正式教師敘薪: (領有合格教師證者)
(一)博士學位修畢教育學分,330元起敘,本薪上限550元,年功薪上限680元。
(二)碩士學位修畢教育學分,245元起敘,本薪上限525元,年功薪上限650元。
(三)師資培育法施行後,自師範院校畢業或一般大學修畢教育學分,190元起敘;師資培育法施行前,自師範院校畢業或一般大學教育系畢業者,180元起敘。大學以下畢業者,本薪上限均為450元,年功薪上限均為625元。
(四)正式教師得採計相當之職前年資辦理薪級提敘。(含3個月以上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年資,不論職缺性質,但曾經折抵實習者,不予採計)
二、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依規定一律以學歷支薪,職前任教年資自96學年度起不再提敘;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學術研究費則按八成支給。
三、教師提改敘:
(一)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之提敘:
1.在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提敘,年功薪上限仍維持625元。
2.以現支薪級為基礎,直接提敘4級,以本薪500元為上限。
(二)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
1.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碩士本薪525元、年功薪650元;博士本薪550元、年功薪680元)
2.「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後,除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畢業改敘時得不扣除經歷與學歷重疊之年資外,其他取得高學歷改敘者,一律必須扣除經歷與學歷重疊之年資,包括暑期班、夜間班等以公餘時間進修取得之學位。
備註:【以取得之新學歷起敘(如碩士自245起敘)】+【過去參加學年度考核列4條2款以上有案之正式教師年資(未滿1學年度之畸零年資或另予考核年資不計)】 +【曾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如代理教師年資)】- 【進修年資(以學年度計算,進修期間如超過次學年度之8月者,該學年度亦須扣除)】
3.改敘影響提醒:除參加暑期班進修並於取得證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至當年9月1日生效外,其餘以公假或公餘時間進修者,於取得學位後,即可檢證立即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故是類於7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之教師,即得以新核定薪級參加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考核結果如獲晉薪者,可自8月1日起再晉敘薪級1級;至於8月以後始取得學位者,因係以成績考核後之薪級為基礎辦理改敘,原考核結果之晉薪即被抵銷,將造成比前述7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者,產生少提敘1級之情形。至於留職停薪進修者,依規定必須配合學期復職(8月1日或2月1日),故只能於復職後申請改敘,亦有相同之影響。又留職停薪進修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參加考核,該項年資於未來退休、申請服務獎章、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及介聘調任等時,均不予採認。
※成績考核※
一、各款之要件必須全部符合。學年度內在職達12個月者(以月為單位),參加成績考核;在職滿6個月以上未達12個月者,另予考核;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核。
四條 一款 |
晉薪1級、 獎金1個月 |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
四條 二款 |
晉薪1級、 獎金半個月 |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
四條 三款 |
留支原薪、 無獎金 |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
二、成績考核對年終工作獎金之影響:(摘錄人事行政局9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3日者,發給2/3數額。
(二)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4日者,發給1/3數額。
(三)94學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3次或記1大過或成績考核(含另予考核)經考列原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以外之其他各目而留支原薪者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3/4數額。
(四)94學年度請延長病假未達11個月仍列原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第3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
曾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包括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編制內教師年資、已立案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及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不論代理缺之性質為何),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連續未中斷者,均得併計(私校及代理教師年資得以「月」為單位認定是否銜接)。留職停薪、辭職進修者,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4條3款者,得扣除該等年資後視為連續,惟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仍可併計。
屆滿10年者,慰問金 4,000元 |
屆滿20年者,慰問金 6,000元 |
屆滿30年者,慰問金 8,000元 |
屆滿40年者,慰問金10,000元 |
屆滿45年者,慰問金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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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額,每學年度核定新增名額,不得超過校長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5。
二、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則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三、欲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須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
四、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核予公假8小時,但每次以半日或全日為準,且課務仍須自理,進修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五、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以公假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公假相同時間。
六、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公餘時間進修者:
一、欲以公餘時間進修者,應經服務學校同意,須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二、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三、進修費用由縣府及服務學校補助,額度以各項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總額二分之一為限,且每學期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
留職停薪進修者: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相同時間。
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縣府核准再
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留職停薪※
一、申請事由:
(一)育嬰:子女三足歲以下,不限次數,但必須於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二)進修:必須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以留職停薪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進修期間得申請變更進修方式,但更改一次後即不得再次申請變更,須配合學期辦理。
(三)侍親:申請原因包括「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可申請」,並須有佐證文件,須配合學期辦理。
(四)服兵役:以義務役者為限。
二、除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學校依法不得拒絕外,餘均必須取得學校同意。各類留職停薪之期限,原則上均為2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但教師國外進修者,如因取得學位需要時,可再延長一年。
三、權益影響:
(一)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得參加考核及晉薪,但不發給獎金。其餘原因留職停薪者,如當學年度任職未達6個月者,不予考核;達6個月以上未滿12個月,另予考核。
(二)除服兵役者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三)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依親、侍親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外,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但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四)留職停薪期間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五)除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繼續參加健保外,餘均應辦理健保退保,自覓他處投保。
(六)進修留職停薪者,在改敘時將產生之影響,請詳閱本文件【教師敘薪部分】。
※優惠存款※
一、由存款銀行按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月提存最高限額為一萬元。
二、可洽出納組辦理,本校辦理優存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
※輔購住宅貸款、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輔購住宅貸款:93年以前獲貸者,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75%;94年度獲貸者,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365%。最高均以3.5%為限,惟政府目前已暫停辦理本項貸款,改以「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代替之。
二、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一)2006年由臺灣銀行承貸,年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0.265%機動調整。2007~2008年由合作金庫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合社、竹南信用合作社、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等聯貸團隊承貸,年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0.365%機動計息。
(二)意者請自行洽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政府對本貸款不貼補任何利息或補助;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契約及法令規定解決,政府亦不涉入處理。
※退休事項※
85年2月以後曾任以下年資,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退休年資:(下列年資如係於85年2月1日以前者,不必補繳即可併計退休年資,證件務必妥善保存)
一、職前服兵役年資,或任教師後之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另曾折抵役期之大專集訓及高中以上軍訓課程年資亦可。
二、曾任懸缺代理教師,或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後擔任兵缺代理教師之年資,但是類年資如已折抵教育實習者,不得併計退休年資,故不得申請補繳。
三、其他年資請另詳閱「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急難貸款※
一、申貸款原因包括:「傷病住院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疾病醫護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者)、「喪葬貸款」(包括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重大災害貸款」(指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者)等四項,且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證申請。
二、每項原因最高申貸新臺幣50萬元;按年息三厘計算,分5年(60期),平均償還本息(按月於薪餉內扣繳)。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但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三、調職者,由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時一次繳清餘款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