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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4-12-18 | 點閱數: 919
  1. 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2. 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5 日。
  3. 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4.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It's not whether you get knocked down. It's whether you get up again.

你是否被擊倒並不是重點,重點的是你是否能站起來。

英國首相邱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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