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修正之「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1 條,業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96675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96675E
號函辦理。
重點整理
1.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及喪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所具有休假者,即日起得以(時)計。
3.補假以一年內補休完畢,補假亦以時計算。
另外補充
選務工作補休二天,補假亦以時計算。
英國首相邱吉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