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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4-10-16 | 點閱數: 638
  1.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2.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 1 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復查前開勞動部 103 年 9 月 26 日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爰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ove is a chord in life,not a solo.

愛是人生的合弦,而不是孤單的獨奏曲 。

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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